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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治
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发表时间:2022-11-09 15:47

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供应商的部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承诺制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承诺制,继续按照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过程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4类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情况的书面承诺函即可。

  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为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文本(附件1),以便供应商就其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需配置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等实际情况作出承诺。

  四、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承诺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五、供应商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六、为确保项目履约质量,强化信用记录结果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在承诺范围内,继续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特定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七、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各代理机构在11月15日后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以及采购文件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请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资格条件承诺函

  2.采购文件条款设置指引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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