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珠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珠府〔2022〕40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政府采购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免收投标保证金、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缩短合同签订时间、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支付进度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的总体规模。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严格落实采购预留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除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2022年7月1日后进行开标评审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合理确定价格评审具体优惠比例。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提前按照调整后的评审优惠幅度上限,给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继续按照粤财采购〔2022〕6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加大创新产品首购订购力度
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需求清单中符合创新产品首购的部分进行单独采购,加大对纳入创新产品清单范围内产品的首购订购力度,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五、相关要求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同时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提高预付款比例、按时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实施合同融资贷款和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积极性。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项目,采购单位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按规定预留相应比例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特此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