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财〔2021〕0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
(一)招标采购文件应当提前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于因采购人过错导致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项目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相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验收。
(二)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
(三)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支付。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由过错方承担。
三、合同价款支付
(一)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提前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二)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
(三)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赔偿的具体条款。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不规范、支付不及时的,要督促整改,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验收专家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参与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其他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有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开展实施的采购项目,按原采购流程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相关链接: 市财政局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制度创新 采购资金支付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