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对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广东珠海)(https://credit.zhuhai.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平台公示存在失信记录的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
鼓励政府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缴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采取保函方式收取;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三、相关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统一执行保证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记录和公告诚信信息,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过程、合同签订及合同履约等环节诚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
特此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相关链接: 市财政局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制度创新 采购资金支付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