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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政策专栏
《珠海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来源:本网    发表时间:2020-04-23 09:29

珠海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财政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1643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33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106)、《国务院三峡办综合司关于2017年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安排的意见》(国三峡办综函〔201723)等法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筹集(包括按照省的要求配套的市级财政资金)的用于珠海市对口云南怒江州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四川甘孜州稻城县和理塘县、对口支援西藏林芝市米林县和米林农场、对口支援重庆市巫山县帮扶及援助的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协作及支援资金”)。在省级相应管理办法未出台前,省下达的财政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监管。区级财政援助资金参照执行。

  划拨到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对口部门的项目管理费、培训费、工作经费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协作及支援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核定规模,总量控制;科学谋划,精准使用;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管理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市扶贫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扶贫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及年度支出需求编制预算,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扶贫资金预算额度内汇总平衡,提出扶贫协作及对口支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宣传等其他相关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协作及支援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市派驻扶贫工作组及各相关部门负责扶贫协作及支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资金申请及具体使用方案,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市扶贫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及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帮扶项目实施单位是本市的,该单位是所安排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主管部门是监督责任主体;帮扶项目实施单位是对口帮扶或支援地区辖下单位的,该单位是所安排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项目管理主体的主管部门、珠海市派驻怒江州工作组、珠海市派驻甘孜州稻城县和理塘县工作队、珠海派驻米林县和米林农场工作组及申请该专项资金的珠海业务部门是监督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负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资金方案的制定

  本市帮扶项目单位、派出工作组、受援地相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精准预算、精准投入,统筹使用、发挥效益。

  第六条 资金方案的审批

资金使用方案由派驻工作组报送的,须经受援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领导小组加具意见后,经珠海市扶贫部门审核后报经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资金使用方案由受援地相关部门报送的,经珠海市扶贫部门审核后报经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资金方案制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扶贫协作、对口支援任务及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保障资金。具体支出预算由市扶贫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编制。有帮扶任务的各区(功能区)或企业应当根据承担的任务,编列支出预算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或做好资金安排。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是对口怒江州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根据《珠海市对口怒江州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实施意见》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精准扶贫的贫困户住房改造、劳务协作、产业合作、人才支援、教育、医疗等扶贫攻坚方面工作。

  二是对口支援四川甘孜州稻城县和理塘县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特色产业、教育、就业、生态保护、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人才交流等方面工作。

  三是对口支援西藏林芝市米林县和米林农场项目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和提升产业、深入推进教育和医疗卫生、加强智力支援、促进交流交往交融、支持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等方面工作。

四是对口支援重庆市巫山县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引导农业、旅游等产业发展、推进移民小区帮扶和农村扶贫开发、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就业培训服务、人才支援、支持生态保护和治理等方面工作。

以上扶贫协作或支援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对口帮扶地区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未列入对口扶贫协作或支援规划的项目,不得用于拆除原有援建项目进行重建的项目,严禁利用扶贫协作资金建设楼堂馆所、“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

  安排对口帮扶地区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扶贫部门划拨到当地财政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由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会同监督责任主体审批使用。安排给本市相关部门实施帮扶项目的资金,按市内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扶贫协作及支援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

  市外派工作组及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脱贫攻坚任务按时高质完成。

  市划拨对口地区的资金,资金使用原则上按现行财务及国库报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相关办法执行,当地无明确办法的,按其上级机关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和监督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办法,建立资金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监管机制,加强资金执行、使用效益、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并向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和违反有关程序申报、实施帮扶项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划拨到对方州县、农场的,由珠海市审计部门委托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函送市扶贫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必要时由珠海市审计部门直接抽审;下达给本市帮扶项目实施单位的,由市审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审计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新增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任务,其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后,法律法规明确新办法的,从新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财〔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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