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扶贫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和其它符合扶贫规定支出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包括:(一)按照省规定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即省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投入扶贫开发资金,我市按规定承担30%比例的配套资金;(二)市、区(功能区)财政安排的其它扶贫开发资金(不含上述人均2万元配套资金);(三)承担帮扶任务的市属国有企业、各帮扶单位自筹的扶贫开发资金。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使用、监督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市财政、各区(功能区)和有帮扶责任的市属国有企业应确保按规定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在投入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精准使用。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
三是监督检查,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的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珠海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是扶贫开发资金的统筹、协调、监督部门。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1. 根据省安排我市的扶贫任务,在年度预算安排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和市级财政负担的其它扶贫开发资金;
2.会同市扶贫办,从各区(功能区)及承担扶贫任务的市属国有企业按比例筹集配套扶贫开发资金;
3. 按规定拨付扶贫开发资金;
4. 会同市扶贫办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
5.会同市扶贫办加强对划拨的扶贫开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6.其它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相关工作。
(二)市扶贫办主要负责:
1.制定按省规定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和市级财政负担的其它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并报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
3.会同市财政局从市级财政、各区(功能区)及承担扶贫任务的市属国有企业按比例筹集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
4.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级财政划拨的扶贫开发资金的监督检查;
5.做好扶贫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宣传等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规定,贫困人口属地市县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贫困人口属地市政府负责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贫困人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负责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珠海市驻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组是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主体,全程参与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主要职责:
(一)审批和监管我市市级财政拨付的扶贫开发资金(不含人均2万元配套资金和产业扶贫及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
(二)配合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和管理省财政安排下达和我市、被帮扶市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
(三)配合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和监督扶贫开发项目;
(四)对其它各类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它应由工作组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帮扶单位是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责任主体,全程参与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驻村干部代表帮扶单位在对口贫困村具体开展各项帮扶工作。帮扶单位会同帮扶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筹集和使用
第八条 我市应将按规定须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本级及各个区(功能区)、具有帮扶责任的市属国有企业,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按照省的规定时间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到对口帮扶的贫困人口属地市。
第九条 珠海市驻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组应协调、督促贫困人口属地市和县(市、区)在收到我市拨付的扶贫开发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逐级下拨到镇级财政。
第十条 按照省规定筹集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资金用途主要包括:
(一)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二)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三)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四)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五)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六)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 按照省规定筹集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十一)其它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各区(功能区)、市属国有企业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不含人均2万元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各区(功能区)、市属国有企业拨付到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由贫困人口所在县拨付到相应的相对贫困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各区(功能区)、市属国有企业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应按照省、市的扶贫工作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和审批。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各责任主体即帮扶单位和被帮扶贫困村共同申报。
(一)按照省财政安排下达和我市、被帮扶市配套的扶贫开发资金,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批,珠海市驻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组配合。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其它扶贫开发资金(不含人均2万元配套资金),其中:(1)用于产业扶贫及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的资金,由市扶贫办、市人社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除产业扶贫及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以外的资金,由珠海市驻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组审批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三)各区(功能区)和国有企业安排用于扶贫开发资金(不含人均2万元配套资金),由各区(功能区)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使用。
第十五条 不得虚报、虚列扶贫项目,骗取、套取扶贫开发资金;同一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帮扶单位会同贫困村共同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经珠海市驻各县(市、区)工作组同意后,向被帮扶县(市、区)政府申报审批。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贫困村实际,在充分征求相对贫困村和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帮扶单位、贫困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珠海市驻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组要督促各帮扶单位及被帮扶村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扶贫开发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脱贫攻坚任务按时高质完成。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珠海市驻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组应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珠海市驻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组应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开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