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须知
(一)办理报账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已在珠海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下称支付中心)登记备案的报账会计。
(二)纸质报账资料(正面签名的发票、合同、相关文件等)需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和业务发生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粘贴。
(三)办理报账业务时,须按业务类型,在珠海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远程报账系统(下称远程报账系统)填制相应的单据并打印签名后,上传至远程报账系统。
(四)报账单据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栏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且与预留签名样式一致。
(五)变更报账业务信息时,需规范填写《报账业务登记表》,签名栏处必须是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填写无误后送至支付中心指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注:新纳入集中核算/法人变更需提供法人任职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编办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业务流程
(一)预算单位指定人员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将纸质报账资料(正面签名的发票、合同、相关文件等)按照业务发生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粘贴,同时按要求将报账资料上传至远程报账系统。
(二)报账会计初审、核对报账资料,填制报账单据,按权限签名,补充上传资料形成完整的报账单据后,在远程报账系统提交支付中心进行线上审核。
(三)支付中心资金审核会计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潜在风险点,按《深化珠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处理。
(四)线上审核通过后,报账会计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账资料提交至支付中心报账服务窗口(也可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寄送)。
(五)支付中心资金审核会计对纸质资料与线上扫描资料进行一致性核对,核实无误后,涉及直接支付业务或经费账户支付业务的,办理支付手续。最后,将审核通过的报账资料移交给核算会计。
三、新纳入集中核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流程
(一)零余额账户的开立
1.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发文提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新纳入集中核算单位可同时书面提出纳入集中核算、开立银行账户申请)。
2.预算单位通过“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数字财政系统)录入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资料。
3.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以《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出具审核意见,批复预算单位。
4.预算单位在市级财政国库集中代理银行招标确定的银行中自行选定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5.预算单位到代理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手续。
6.预算单位开立账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实体账户的开立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其实体账户必须纳入支付中心统管,以支付中心的名义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相应手续由支付中心负责办理。有特殊原因需单独开设账户管理的,应向支付中心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
四、退出集中核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流程
(一)零余额账户的撤销
1.集中核算单位到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
2.集中核算单位撤销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撤销备案。办理账户撤销备案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撤销申请书或其他销户证明。
(二)实体账户的撤销
1.集中核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退出集中核算申请,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并抄送支付中心。
2.集中核算单位清缴备用金及现金借款。
3.支付中心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4.集中核算单位办理账户余额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