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珠海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2020年,市财政局、市科创局、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文件已到期失效。
2021年,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科创局、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21〕48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牵头印发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省最新政策印发后,珠财〔2021〕48号文部分内容与省文件要求不一致,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据此,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创新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对珠财〔2021〕48号文进行修订,并吸纳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形成了《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五章21条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第七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办法适用的范围、补贴的基本定义、补贴计算方式、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的开展主体、补贴资金来源等。其中第二条明确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明确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二)第二章“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包括第八至第十一条。第八条规定了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明确基本条件中身份变化时财政补贴的计算时点为次月,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应符合附件人才目录要求。第十一条对两个目录修订程序予以明确。
(三)第三章“补贴受理审核发放程序”。包括第十二至第十四条。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制定部门的凯发官网首页官网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指南,第十三条明确了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受理审核责任主体及程序,审核后的名单须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第十四条规定由科技、人社部门依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分别发放补贴。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第十五至十七条,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对于违法违规、虚假申报骗等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明确参与实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审核以及发放财政补贴,接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监督。
(五)第五章“附则”。包括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条,其中第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区域范围内人才申报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应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提出申请,并依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策规定执行。
(六)附件。根据粤财税〔2023〕21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
关于《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的政策解读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科创局、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21〕48号)。
2023年6月,根据政策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根据新政策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科创局草拟制定了《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
(五)《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试行措施及考评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2〕21号)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目录》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境外高端人才应具备的工作条件。第二部分提出境外高端人才的用人单位应符合的条件。第三部分提出境外高端人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主要特点
1.明确我省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本目录设立了境外高端人才产业和领域的要求,加强对我省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主体的政策倾斜,凸显我市对产业和科技创新的重视,兼顾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支持,有利于鼓励和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来珠创新创业。
2.人才的条件聚焦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明确了在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人才、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等境外高端人才的条件。
关于《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的政策解读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科创局、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21〕48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根据政策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现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人社局草拟制定了《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
(五)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字〔2018〕6号)
(六)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试行措施及考评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2〕21号)
(七)关于公布2022-2025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珠人社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目录》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境外紧缺人才应具备的工作条件。第二部分提出境外紧缺人才的用人单位应符合的条件。第三部分提出境外紧缺人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主要特点
1.关于境外紧缺人才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条件主要包括我省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等产业主体;科技创新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其他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2.关于境外紧缺人才认定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和用人单位条件的前提下,将我市人才计划“珠海英才计划”中四类人才;符合《2022-2025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条件的技能人才;在我市用人单位紧缺岗位工作,且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骨干或中层管理人才,纳入紧缺人才认定条件。
相关政策: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2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