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仍是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部分因收入或财产略高于低保标准的“夹心层”困难群体,由于不能享受相应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准低于低保对象,存在社会福利悬崖效应。为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珠海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建立规范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求。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今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起草《珠海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方案》,落实分层分类救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民政部门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解决工作实际的需要。2017年广东省人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明确要求各地出台低收入办法。由于国家和省都没有低收入救助的具体内容作指导,我市出台《方案》,有利于在制度上打通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的通道,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目前,我市城乡
低保对象6355人,约占户籍人口的0.5%。部分困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能享受相应救助政策。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困难群众期待更为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获得相应的专项救助。低收入制度可以有效化解“低保捆绑”和“悬崖效应”,确保救助政策真正兜住底。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3.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4.民政部等11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
〔2008〕156 号);
5.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 69号);
6.《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
7.《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62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
见》(粤府办〔2016〕2号);
9.《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
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
10.《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珠民函〔2012〕228)。
11.《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精准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农办〔2017〕69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五点,在救助对象认定方面,《方案》明确了低收入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且家庭财产需要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
在救助措施方面,《方案》明确了低收入家庭比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层分类救助,根据困难情况不同可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差别化享受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定了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救助和司法救助等8项救助措施,较为全面地覆盖了低收入家庭所需的各类救助项目。
相关政策: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司法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媒体解读:媒体:7月起我市低收入家庭可申请救助 包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