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谋取中标被认定结果无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城华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华公司”)、健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回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望公司”)和美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等4家公司共同参加我市某采购单位组织的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垃圾清运项目)公开招标活动,美景公司最终以综合得分86.52分排第一名,并被评审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于2019年5月签订合同并进入实施阶段。2019年6月,财政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反映美景公司参与项目招标时,提供证明材料来源渠道不合法,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后,发现美景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某项证书的颁发机构属于“山寨社团”,且由于该项证书的加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财政部门依法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取消了美景公司的中标资格。
【调查与处理】
财政部门对招标文件、供应商报价文件、评标报告等采购文件,以及城华公司、健民公司、回望公司、美景公司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核查,本次招标的垃圾清运项目规定投标供应商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市容环境卫生甲级证书”可增加5分商务得分,美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全国环境卫生治理协会颁发的环境卫生甲级证书,而获得5分加分,经向国家民政部门求证,全国环境卫生治理协会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属于国家清理的“山寨社团”范围,其出具的相关证书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美景公司不应获得相关评审事项的加分,综合相关书面材料,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裁决,纠正采购评审结果,认定美景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公平竞争原则指供应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单位依法设置一定评审因素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比,有利于合理选择优秀供应商,推进项目的高效实施,但投标供应商应当客观、真实反映自身的专业技术履约实力,通过“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伪装”自己,已经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合格投标供应商,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行为的概念及违法行为构成
一、客体要件
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废标。
由于提供合法合规能够证明供应商综合实力的证书,往往能够在竞标过程中获得投标资格优势或者更高的商务技术得分,增加成为中标供应商的机会,政府采购供应商向相关机构申报评选证书的积极性较强,但少数供应商由于自身综合实力不足,难以通过正规途径向国家合法的机构申报获取评定证书,该部分供应商为谋取更大中标(成交)机会,进而转向“山寨社团”申报获取不合法证书,且在投标过程中,进行故意隐瞒,不仅违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利于采购单位选择到“物美价廉”的竞标者,也对其他投标供应商产生非法排挤作用,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本违法行为的对象是“山寨社团”颁发证书,着重体现为证书的颁发机构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依法报备设置。
二、客观要件
本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投标(询价、谈判)文件中提供“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即供应商在制作投标(询价、谈判)文件过程中,为满足采购文件有关供应商资格或者商务、技术条款的特定要求,将“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编入投标(询价、谈判)文件,并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相关投标(询价、谈判)文件按照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要求送达到指定的地点和人员手中,形成有效投标(询价、谈判)。
在认定本行政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过程中,不用考量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是否是对“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做出有利于提供者中标(成交)的评审评价,即供应商提供的“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评审专家即使未予以采纳,未对供应商进行加分,或者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加分,但最终供应商未中标,供应商提供“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仍然成立。本违法行为属于实施性违法行为,即作出了相应提供行为就属于提供“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事实,而不考量评审结果。
三、主体要件
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必须是实际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供应商,如仅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没有进行有效投标(谈判、询价)的标书(采购文件)购买者则不符合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主观要件
本违法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推定故意,供应商只要在其制作的投标(询价、谈判)文件中放入了“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且进行了有效投标,即可认定构成提供“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谋取中标、成交违法行为,不用参照刑事法律中的故意或者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本法条的行为落脚点“出现”二字,即在投标过程中具有提供“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的行为,就视为构成本违法行为,不用区分提供的动机是否为故意,因为政府采购活动作为政府配置市场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属于一种准市场行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主要是期望通过中标(成交),给政府有偿提供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获取相应的利润,一般情况下,进行有效投标(询价、谈判)的供应商的参与动机是谋取中标(成交)。
【典型意义】
提供“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谋取中标(成交)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负面性,有损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阻碍社会自主创新进程,破坏社会信用体系。供应商提供“山寨社团”颁发的证书等材料中标以后,由于其本身没有完成采购项目的相应资质或者技术商务实力,如由其自行完成采购项目的相关任务,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如其通过转包或者分包给别的供应商完成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对采购任务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存在“间隔”空间,难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但实际采购活动中,仍有少数供应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意识不到提供“山寨社团”颁发证书的社会危害性,为谋取较高商务技术得分,故意提供“山寨社团”颁发证书,甚至认为,只要没有最终中标,就不构成违法行为。通过该案例的普法宣传,使政府采购当事人能够知晓提供“山寨社团”颁发证书的法律风险,避免由于法律认识的不足而触犯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