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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1-09-08 14:14
文件字号:(珠财行〔2008〕16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珠海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珠海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局(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需经单位处级以上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处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市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市(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4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若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招标等情况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我市将参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市(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单间,科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科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国家、省和市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在住宿费开支标准的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不能再报销出差期间餐饮发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和市内出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电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所在单位发放交通补贴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珠海市外参加会议或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第三、四章规定报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到珠海市外的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10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援藏、援疆干部以及对口扶贫县挂职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市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市直单位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或到地方督导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从基层工作单位到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临时工作单位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市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规定执行。在珠海市内行车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但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费。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普通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可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原则上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误餐费、夜餐费和学习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误餐费:工作人员由市区前往西部地区(金湾、斗门)或海岛,或者由海岛前往市区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购买食物者,每餐补助10元。

第二十五条夜餐费: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加班到晚上十一点以后的,每人每夜补助10元。

第二十六条学习补助费: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到珠海市区以外参加国家、省和市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期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如出差人数较多,在明显可以节约费用的前提下,可以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考察团,但不得改变原出差线路和增加游览景点,不得再重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会议等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珠财字〔1998〕8号)同时废止。其他由市财政局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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