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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1-09-08 14:14
文件字号:(珠财行〔2008〕17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珠海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市政府召开,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区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会议费定额

 

一类会议

450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二类会议

350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三类会议

280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五条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召开会议。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省和市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和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六条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按照会议代表的15%核定。对于超出比例的工作人员,财政不安排会议经费。

会议工作人员不发放伙食费补贴,除必须驻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及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如因会议原因超过规定下班时间的,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补助费(仅限午、晚餐)。

第八条  凡在珠海市范围内上班时间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不得超标准发放误餐费,更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其他费用。

第九条  会议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除一类会议和会议代表超过100人的二类会议,其他会议经费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不得要求与会人员分担会议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市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的标准核定培训支出。市直党政机关参加珠海市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除涉密的以外,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如果培训时间为整天的,则可以给西部地区和海岛过来的同志安排中午工作餐。培训支出的范围包括:教材费、课酬、场租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会议等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珠财字〔1998〕8号)同时废止。其他由市财政局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会议费   管理办法   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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