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1-09-08 13:58
文件字号:((珠财行[2007]15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第12条的规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了《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生均培养成本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应于11月30日前将今年的民办中小学本市户籍学生人数及经费补助申请表上报市教育局,以便及时核算和下达财政补助。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珠海市民办中小学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生均培养成本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第12条对民办中小学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给予财政补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的民办中小学校。

二、补助标准: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的50%。各级各类学生补助标准由各区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计算口径核算,并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公布执行。2006年度市、区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明细表详见附件1。

三、补助渠道:高中阶段学生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四、补助对象确定及经费的拨付

(一)核实确认补助对象

1.民办中小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核对本市户籍学生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统计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情况及人数(见附件2),报区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区财政部门确认(上报时附上户口本复印件)。市属民办学校(珠海艺术职业学校中职部)补助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核。

2.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确认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补助学生名单和人数,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名,加盖区政府公章后报市教育局。

(二)下拨补助经费。市教育局在收到经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的各民办学校申请补助人数统计报表后,会市财政局进行核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下达补助文件,同时下拨本市户籍高中学生补助经费到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后,连同本区应负责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经费下拨到相关民办学校。

(三)张榜公示。经区、市两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民办学校应将补助本市户籍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四)补助学生人数和补助金额每学期初核定一次,期间因学生转学、插班引起变动的不再调整。补助经费每学期核拨一次。

(五)民办中小学校在收到财政核拨的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后是否减免本市户籍学生学费,由学校自主确定。

 

附件:2006年珠海市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表.xls

2.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人数及经费补助申请表

3.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名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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