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字号:(珠财〔2007〕42号)
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结算审核原则上以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作为依据进行整体工程
结算审核,以确保工程结算总造价不超项目总投资规模。但项目建设期较长的,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在不突破项
目总投资情况下可以单项工程结算。
二、我局委托审价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除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只对建安投资工程部分进行审核,待
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时再对所有费用进行审核。
三、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我局承担核减率5%以内的审核费用,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如果属
于施工单位高冒估算等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缴交应由其承担的审核费用。
四、各建设单位在向我局送审项目资料时,请填写工程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一)。
五、各建设单位向我局委托的审价机构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时,除按我局印发的《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
工作指引》提交资料外,还应填写《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详见附件二),详细列明报送的资料清单并加盖单位
公章,填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价机构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所列明的资料为基础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应独
立承担漏送资料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如需补充送审资料时请向审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函,并附上《工
程结算资料签收表》,否则,审价机构不予受理。
(二)由于建设单位漏送审核资料而使审价机构没有审核的部分,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三)为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如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xxx工程汇总表(附件一).xls,
2.xxx工程资料签收表(附件二).xls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