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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介机构参与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1-09-08 13:43
文件字号:((珠财评[2005]2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各区(功能区)财政局:

     为了推动和促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专业人才的优势资源参与我市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同时,为规范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和专家的参与,在充分参考财政系统现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并参照省财政厅《中介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我市《中介机构参与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中介机构参与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保证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促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规定,并参考省财政厅《中介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财监[2000]17号),制订本办法。

一、中介机构选聘基本原则

(一)信誉优先原则。通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推荐与机构自行申报相结合,选择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丰富的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资质认定原则。通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对应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必要的资质认定。

(三)公开选聘原则。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促进和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进度。同时,也可以根据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项目不同,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

(四)业务跟踪和评价业绩建档考核原则。通过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的评价工作建立跟踪档案考核,保证评价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发展和建设评价队伍。

二、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会计、评估、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对应的有效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市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评价资格,且执业时间3年以上;

(三)有5人以上接受过由市财政局举办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相关中介机构应具有一定数量与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其中:会计审计类注册执业人员10人以上,评估类机构及工程造价类机构注册执业人员5人以上。

(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最近2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六)与被评价单位没有任何事项的代理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三、中介机构选聘的程序和委托方式

(一)选聘的程序

无论是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还是专家,都要通过申请与审核的程序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1.在珠海市内注册的、具备基本条件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首先向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科提出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熟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相关人员情况、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等的人数、有关业务资格、相关资格证书等。

2.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科接到申请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核,择优选聘。

(二)委托方式

1.整体委托:是指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好的中介机构,整体委托其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方式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家中介机构参加竞标,依照珠海市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

2.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是指对经过考核具有专业水平的专家或注册执业人员,聘请其加入由市财政局组织成立的绩效评价专家组或评价工作小组,按照具体方案开展工作。要求具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家或注册执业人员。具体方式是通过专门的组织机构查询、推荐,公开择优选聘职业道德记录、执业情况良好的专家或注册执业人员。

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延续性,为保持评价队伍的相对稳定,对经审核批准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市财政局绩效评价部门将根据其工作情况建立评价业绩档案和专家库,并不断选拔优秀注册执业人员,充实、完善社会评价力量的内容和选择机制。

四、签订委托协议

评价组织机构选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后,应与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签订委托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条款执行。协议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约双方和被评价项目的全称

(二)评价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评价工作时间安排与完成时间

(四)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评价费用与支付方法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五、中介机构评价的工作规范

(一)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在评价过程中应保持与评价委托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服从绩效评价部门的指挥和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受聘中介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家应严格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应遵循《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珠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指标标准、权数、方法以及工作程序实施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评价工作。

(三)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评价支出项目,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并对其评价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参与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及专家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清正廉洁,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被评价项目单位的经济好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一经发现,取消评价资格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五)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代理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或专家负有对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七)妥善保存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底稿,以备随时查验,并做好资料建档归档工作。

六、评价付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总原则进行。付费标准参照《珠海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付费办法(试行)》(珠财监〔2004〕2号)执行。

七、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九日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珠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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