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1-09-08 13:41
文件字号:(珠财采购〔2006〕5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珠海市财政局和珠海市监察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维护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的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在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建立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珠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通过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市财政部门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和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条 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实行管理和使用相分离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使用机构”)提供专家资源服务平台;抽取使用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其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抽取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抽取内部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抽取工作。抽取使用机构应当在招标项目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抽取确定专家,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 如果专家库中没有所需专业(品目)专家时,或者专家数量达不到所需数量时,由抽取使用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异地专家,或者由抽取使用机构推荐五倍数量的专家补充本地专家库后随机抽取。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监察部门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评审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监督。对于采购预算金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部门派出人员现场监督抽取过程;采购预算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监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派出人员现场监督抽取过程。同时,市财政部门对所有专家库抽取过程通过网络在线电子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实时监督。

第八条 抽取使用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出勤情况、违规事项和评标结果等进行记录,并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情况记录表”(格式详见附件),在评标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录入评审专家考核信息,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

第九条 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甚至与评审专家勾结、串通,干预或扰乱评标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区一级财政部门不再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使用评审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情况记录表.doc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