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字号:(珠财农〔2007〕7号) |
各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珠府〔2006〕117号),规范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供销合作联社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供销合作联社 二○○七年四月五日 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珠府〔2006〕117号),规范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市财政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50万元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帮助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用财有效、向“三农”成份较大的地区和为“三农”服务项目倾斜的原则。 市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对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南,下达补助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供销合作社企业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人数、项目、标准等以及监督安置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职工安置资金。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到位、组织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引导帮助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财务挂账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供销社企业改革中安置国家正式职工补助问题(含市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对解决挂账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安置职工做得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用于引导帮助建立和改造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改革发展项目和设施:一是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二是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消费服务社项目及其基础配套设施;三是农资仓库基础设施、农资连锁配送网络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项目、农副产品和农村消费品经营网络项目等。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或贴息的扶持形式。 申报与审核 严格执行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程。 (一)市供销合作联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珠府〔2006〕117号)的规定,根据区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供销社企业申报的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和供销社系统企业按规定填报《珠海市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其中涉及供销社企业职工安置的资料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涉及供销社企业改革重组、基层社改造和发展项目的资料,由当地供销合作社出具审核意见,涉及供销社企业筹集资金的资料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资金的审查与确定 根据申报资料,市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第一章第四条的分工,以及按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对上报的《珠海市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组织审核,其中,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审核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重组、基层供销社改造和发展项目,确保社会稳定措施,以及组织领导落实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筹集资金的落实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安置人数、项目、标准和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复核后下达资金计划。 资金的拨付程序与监督 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建立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建立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资金使用单位要对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各区财政局需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贯彻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珠海市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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