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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1-09-08 13:38
文件字号:(珠财建〔2003〕5号)

       各有关评审机构: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基建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经济建设科。

 

 

二○○三年七月八日

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四)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它情况;

(六)对政府性融资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其他项目的综合评价和过程评价;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二、对受托评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一)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的评审机构包括:

1、有特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审机构、评估咨询机构;

2、符合资质要求的金融投资评审机构;

(二)申请财政预、结算评审业务的评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珠海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备乙级(包括乙级)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并且在行业管理年度审查中符合标准要求;对整体项目综合评审业务还要求评审机构有投资评估咨询资质。

3、具备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4、在珠海市执业两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5、在珠海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一定的经营业绩,近两年来要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工作。

(三)具备以上条件、愿意受托从事审价业务并承诺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程的审价机构,可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从事财政委托审价业务的申请书和本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件复核后退回)。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原件复核后退回),经市造价管理部门认证的近期行业年审情况证明。

4、本单位的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如公司章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5、经市造价管理站证明的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并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本单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及复印件。

7、本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8、近两年来本单位完成的主要咨询工程简介和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财政部门根据对以上资料的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财政委托业务评审资格和准入条件,对具备准入条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按照“公开标准、公开邀请、公正选用”的原则与其签订委托业务合同,其中大中型项目在较高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四)申请财政竣工财务决算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

1、在珠海市依法设立,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有在珠海市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

3、近两年年均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

4、在珠海市内执业两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5、在珠海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一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一)项目评审的依据

1、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5、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二)项目评审的程序:

1、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签订委托业务合同;

2、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评审任务,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

4、审核和整理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对缺少资料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齐,逾期不交的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上报财政部门确认后接收;

5、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建设单位所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现场踏勘;

7、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8、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9、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评审机构对初审意见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10、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或项目预、结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1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送财政部门审定,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只对财政部门提供,而不能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

四、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预算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2、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五)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六)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建设单位管理费要按照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核查列支,如预拨有结余的要标明返退金额;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有财政部门的批复并按批复标准编入预算。

2、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3、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七)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八)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九)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工、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五、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经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四)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五)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工程结算的评审应在第四条项目预算评审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和工作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和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无效。

2、工程材料发生变化。

3、评审机构评审时遇到以下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证据:

①施工情况与认可的竣工图纸不符;

②实物工程量与认可的竣工图纸不符;

③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④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⑤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

4、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对分部和分项工程、变更设计的工程、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等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5、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6、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7、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代垫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六)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1、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2、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的购置成本;

3、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七)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八)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帐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九)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帐簿、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3、审查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结余情况,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用途,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问题,有无虚列扩大和混淆建设成本情况,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4、各分项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和欠款明细情况。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1、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2、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一)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预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六、项目评审报告

(一)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三)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1、封面;

2、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评审结果应按本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批复或调整概算、概(预)算执行审定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等情况;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作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结)算或财务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11)以上(2)、(7)两点适用于项目财务竣工决算评审时填写。

3、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财政性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建设项目投资造价书;

(3)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报告表(见附件二);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三)。

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核时,除需要填制项目预(结)算等评审报告表外,还需填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七、项目评审的监管与处罚:

(一)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严禁与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恶意串通、高冒估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受托评审机构一般要独立完成评审业务,如果评审机构对部分委托业务不具有专业审核人员或者不具备部分业务资质的,可以聘请部分专业人员承担部分任务,但其必须自行完成委托业务的60%以上,并对评审工作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要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出具审核报告书前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

1、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或者单项工程结算价超中标价和合同价的;

2、因变更设计、材料、提高建筑标准、不可预见原因而提高工程造价的;

3、竣工图纸与施工图不符,增加或改变工程内容和项目的;

4、合同、补充合同、招标文件之间条文有冲突的;

5、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政府工程损失浪费的;

6、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7、审价机构审核后核增工程造价的;

8、审价机构审核后工程核减率达到10%以上的;

9、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是评审机构对某一政策和技术上的问题不能确认时;

10、发现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对评审报告的抽查和复审制度

财政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审,复审后的审核数相差正负5%以上的,将扣减受托评审机构的委托费用,取消一次委托业务资格;评审机构一年内出现两次这样情况的,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业务的资格。具体评审人员出现这样情况的报市造价管理站处理,累计二次出现这样情况的,取消其从事财政委托评审业务的工作资格。

(五)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委托合同付费,评审机构不得另外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但建安工程以下情况除外:

1、核增工程由审价单位向受益单位收取费用。

2、当工程造价核减率超过5%时,财政部门最多只承担核减额5%的部分,超出部分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

八、本规定适合于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九、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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