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各区,请各区财政局、卫生局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珠海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我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的操作程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6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珠府〔2007〕13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市、区两级财力安排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经费和政府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经费。各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操作规程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见《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6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珠府〔2007〕139号)的相关条款。政府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项目见珠府〔2007〕139号文附件《“小病治疗免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经费补助用于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性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办法和程序
本专项资金由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申报,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对市本级财力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到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拨付和监管。
为了简化资金申报手续,各区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采取按年汇总申报全年日常经费的办法,并在每年第一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统一申报;对新建成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每季度汇总申报一次;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购买服务经费每季度申报一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担和计算原则
市本级财力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经费实行定额补助。每个服务机构每年10万元的补助标准是由市、区两级财力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其中市与各行政区分担比例是:2008年(包括2007年已开始运营的机构)为7︰3;2009年为6︰4;2010年及以后年度为5︰5。市与经济功能区(含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分担比例不分年限均为5︰5。对当年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经费补助按实际运行的月份计算。
政府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服务采取事后结算的方式,购买服务经费也是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按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试点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试点经费由市本级负担,从2008年7月开始,市与各区按上述分担比例执行。同时,对购买服务的经费按确定的定额包干限额支付,即在定额包干内按实际服务数量购买,超过定额包干的以定额包干数量为上限限制购买。
区、镇两级政府应按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建立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政全额补贴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制,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和管理,根据各镇不同的财力状况,对每个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每年10万元定额补助之外的经费收支由区或镇进行统筹收取或补贴,具体办法各区可自行研定。
第六条 考核和监管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病治疗免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以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业务考核和管理考核相结合为原则。
本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对弄虚作假、虚报服务项目和人次数的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扣除虚报部分的服务经费,轻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消其“小病治疗免费”实施机构资格,对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则扣除其虚报部分经费后,再按其违规数额作等额扣款处理,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抽查和监督。
以上具体考核和监管办法各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