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1-09-08 13:35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镇(街道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采购速度,提高采购效率,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将提高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及限额标准》(珠财采购〔2005〕3号文)的规定,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3,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因此,取消单位将该部分采购项目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上网申报采购程序;对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以及3,000元及以上的标准货物类项目,各单位仍按有关规定上网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其中,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因此,取消单位将谈判资料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程序,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部分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不再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单位持采购合同以及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价报价单等凭据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从确认采购文件至产生预中标结果或成交结果,5万元以下的网上询价采购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采购时限由14个工作日缩短为9个工作日,公开招标采购时限由20-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25个工作日。

       三、对于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取消单位将采购合同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程序,各单位直接持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仍按照《关于珠海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采购〔2005〕8号文)规定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并持已备案的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对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接待处和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已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采购资金,除使用银行采购卡进行定点采购资金结算部分之外,其他部分由单位通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集中凯发官网首页的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向供应商支付。

       五、对于因特殊原因未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而申请结算的项目, 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批,其中20—50万元的审批结果定期报市监察局备案;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市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六、对于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过第一次公开招标而流标的项目,单位申请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含公开招标)采购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七、缩短审批和备案办理时间。在文件和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采购方式申请项目(不包括由市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审批的项目)时间,自受理日起,由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在备案文件和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一个工作日完成。

       八、各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加强结算环节的监管,做到简化程序,但不弱化监督,保证政府采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各单位应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和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和监督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自行采购的项目,要制定措施加强管理,依法采购,共同完成政府采购任务,提高采购效率。

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若干措施时效对比表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监察局

 

 

 

 

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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