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印发《珠海市支援汶川(绵虒镇)地震灾后重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1-09-07 16:44


文件字号:((珠财〔2008〕8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各区(功能区)财政局:

《珠海市支援汶川(绵虒镇)地震灾后重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珠海市支援汶川(绵虒镇)地震灾后重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对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绵虒镇工作,有效筹措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我市设立支援汶川(绵虒镇)地震灾后重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并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途径。

(一)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拨付。采取集中上缴、统一调拨的管理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规定,从2008年起三年内,按照不少于上年度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计提作为专项资金。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局和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应按季度分四期将本级应计提的专项资金划至市财政局开设的账户(户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援建专项资金 开户银行:市人行国库科 账户:272002)。

(二)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接受的社会捐款。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接收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款后,除按规定上划省财政专户统筹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统一划入上述市财政专户,统一调配、统一核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我市对口支援的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恢复重建工作,包括:地震灾区城乡居民住房建设修复、交通、教育、卫生、水利、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部门协调管理。

(一)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负责编制对口援建工作计划,提出援建项目并编制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年中调整方案,资金到位后协助管理并监督落实。

(二)市政府援建办公室负责初审对口援建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筹集和资金拨付工作,严格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市各职能部门负责加强与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的业务联系,提供专业协助,参与灾后援建。

(五)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援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参与对援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规划要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讲求实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实际调研情况,结合全市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报市援建办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年中调整计划也按此程序报批。

(二)已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的专项支出的拨付。由市财政局按季度于每季度首月分四期划拨专项资金至工作组在绵虒镇专门开设的账户,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按照工作进度以及援建资金内部管理规程具体安排实施。

(三)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的专项支出的拨付。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而在实际工作中急需增加的专项支出,由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市政府援建办初审,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划拨至工作组在绵虒镇专门开设的账户后,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共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核算管理要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用于购买实物,直接制造、加工或运输等项目支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同时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招标,严格按程序实施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

第九条 市派驻绵虒镇工作组应制定具体的援建资金内部管理规程,明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和工作职责,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拨付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挤占挪用。

第十条 市派驻绵虒镇工作组应做好专项资金账务管理工作,对该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分项目进行专款核算。要按月编制收支报表报送市援建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在援建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