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珠字[2007]1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代理记账审批监管职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委托给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行使职权:负责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二、珠海市财政局刻制了四枚 “珠海市财政局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监管专用章”分别交由各功能区保管、使用。其中:1号章交给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号章交给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3号章交给广东省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4号章交给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各功能区仅限于在行使上述委托职权时使用该专用章。
三、本公告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5月17日,公告期满后,职权委托正式生效。
珠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