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诚信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第二十八期)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    发表时间:2024-01-08 12:03

  案例: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财政局于2023年6月,在对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区通风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经查,在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区通风工程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武汉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许某某持有的a编号造价工程师证,显示其工作单位为武汉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财政部门后期核查,a编号造价工程师证的实际持证单位为湖北省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武汉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变造造价工程师证的情况。

  谷城县财政局认为,武汉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区通风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武汉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565元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谷城县财政局认为,代理机构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处以警告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该坚守诚信、守法、规范的原则,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同时,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做好资格审查、开标及组织评审工作。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