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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第二十六期)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
发表时间:2023-10-31 17:40
案例: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财政局于2023年6月1日对于都县人民医院窗帘采购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涉及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经查,赣州祥瑞宾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参与于都县人民医院窗帘项目的投标过程中,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11份产品检测报告显示均由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而经核实,该公司并未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上述检测报告,且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并未覆盖纺织品以及铝合金检测领域,上述检测报告均属于虚假检测报告。
于都县财政局认为,该公司在参与于都县人民医院窗帘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该法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774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三项罚则。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良好信誉并接受监督。坚守这些原则不仅能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还能提升供应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