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省许昌市财政局于2023年6月13日对许昌市委党校新校区家具用具采购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涉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标的违法行为。
经查,4名评审专家在对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实施的“许昌市委党校新校区家具用具采购项目”进行评标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独立评标,出现对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打错分”的情况。
经河南省许昌市财政局核查认定,上述4名评审专家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对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调整相应分值后,未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河南省许昌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上述4名评审专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退还项目专家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牢固树立法纪意识,知敬畏、守底线,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同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等的操作和管理,加强监督,精细化管理,以保证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的规范有序和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