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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第十九期)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    发表时间:2023-03-14 11:22

  案例:a单位委托b代理机构开展的某信息化采购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投标供应商c公司提出质疑:该项目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该资格条款。a单位及b代理机构回复称:在综合考量了项目采购内容、所需专业技术复杂性等特殊情况后,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作为投标人的特定资格条件,对质疑事项不予采纳。因对回复不满意,c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查明: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认定招标文件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采购过程中,虽然a单位及b代理机构认为其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但是在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对其他未有机会获得该资质的供应商显失公平,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近年来,随着国家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务必要认真研究采购项目涉及相关资格资质等证书的评价规范,掌握动态变化情况,避免构成不合理条款,违反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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